菲律宾47 (a) (2) 特殊非移民签证

47 (a) (2) 签证申请人的清单根据第 47(a)(2) 条处理与特殊非移民签证相关的申请和请求的指南第 1 节。有资格申请 47(a)(2) 签证的人
,除非根据 CA 第 29 节明确排除进入菲律宾。
613经修正后,属于以下类别的外国人可获发 47(a)(2) 签证:加工区、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 (PEZA)、投资委员会 (BOI) 或巴丹自由港区管理局 (AFAB);
(b) 受雇于与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签订现有协议的企业,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完成项目;
(c) 在当地或国际公认的教育、科学、文化、救济和慈善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的赞助下交换教授、学者、实习生、参与者、学生、研究员和社会工作者,包括未获承认的外国政府的代表任何上述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
(d) 在菲律宾国家志愿服务协调机构(PNVSCA)登记的志愿者,包括在自然灾害和重大紧急情况下提供援助的国际救援/援助组织的外籍人员;
(e) 上述任何类别所涵盖的外国国民的受抚养人;
(f) 经申请,经总统或本部批准有资格申请 47(a)(2) 签证的人,符合经修订的 CA 第 613 号的规定。第 2 节 菲律宾驻外
使领馆签发的 47(a)(2) 签证 菲律宾驻外使领馆已签发 47(a)(2) 签证的外国人固定有效期,应根据本协议第 4 条提出申请,以确定其在菲律宾的授权停留期限;但在 PNVSCA 注册且菲律宾驻外使领馆已为其签发 47(a)(2) 签证的外国志愿者可免除此要求。第 3 节. 向海外菲律宾47 (a) (2) 特殊非移民签证如何申请?
外国人直接签发 47(a)(2) 签证 外国公民可在提交申请和支持后由司法部 (DOJ) 直接签发 47(a)(2) 签证第 4 条要求的文件,随附一份经菲律宾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正式认证的护照复印件,该护照在提交申请时的有效期应至少为六 (6) 个月. 向在国外的外国人签发 47(a)(2) 签证的申请应在这些外国人预计抵达菲律宾的日期前至少两 (2) 个月提交。第 4 节 入学资格变更的文件要求
根据本指南第 1(a)、(b)、(c)、(d) 和 (f) 节以及本指南第 2 和第 3 节的入学身份变更申请人,应遵守以下文件要求:A. 在 SEZ、PEZA、BOI 或 AFAB 注册的企业的高管、主管、专家、顾问、承包商、私人员工,以及在与政府或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工具有现有协议的企业中雇用的人员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GOCC) 或其子公司,以完成项目。申请人应包括以下文件:
1. 正式填写并经过公证的司法部 (DOJ) 通用申请表和清单
2. 由保荐人公司签署的宣誓证明和承诺,说明:
一世。申请的外国国民根据与政府办公室、机构或分支机构或私营公司签订的合同被接纳进入菲律宾;
ii. 公司经营需要聘用外籍人员,并注明聘用与外籍人员相同类别的其他人员的人数和国籍;
iii. 该外国人在其住所、菲律宾或该外国人过去五 (5) 年居住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没有贬损记录或未决案件;
iv. 申请签发有效期超过一(1)年的47(a)(2)签证的,担保公司应遵守本指引规定的监控要求;
v. 在允许申请的外国公民将工作转移到任何公司和/或接受任何额外的工作之前,赞助公司应获得 PEZA、SEZ、BOI、AFAB 或适当的政府机构(以适用者为准)的许可; 并且,
六。保荐人公司应在外籍员工终止雇佣后三 (3) 天内通知 DOJ,并将副本提供给 PEZA、SEZ、BOI、AFAB 或适当的政府机构,以适用者为准。
3. PEZA、SEZ、BOI、AFAB 或适当的政府办公室或机构(视情况而定)的有利推荐。
4. 以下文件的副本:
i. 外国人的护照,在提交申请时应至少有六 (6) 个月的有效期,显示准入印章和授权停留期限
ii. 由相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赞助公司注册证书(如果从事业务)
iii. 如果保荐公司是与政府机构、部门、机构或GOCC及其子公司从事项目的企业,则申请的外国主体的保荐公司与政府机关、机构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细分,或 GOCC 及其子公司
iv。申请的外籍人士与保荐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协议,或外籍人士在保荐公司受雇的秘书证明
back to topB. 在公认的本地或国际教育科学、文化、救济和慈善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的赞助下,交换教授、研究员、学生、学者、参与者、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以及未获得承认的外国政府的代表到公认的国际组织,以及属于本指南第 1(f) 节类别的组织。– 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1. 正式填写并经过公证的司法部 (DOJ) 通用申请表和清单
2. 由发起人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签署的宣誓证明和承诺,说明:
一世。该外国人在其住所、菲律宾或该外国人过去五 (5) 年居住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没有贬损记录或未决案件;
ii. 申请的47(a)(2)签证有效期超过一(1)年的,主办单位、机构、代理机构或基金会应遵守本指引规定的监测要求;iii
. 赞助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应在外国公民的计划/奖学金/学习终止后三 (3) 天内通知司法部。
3. 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一世。外国公民的护照,在提交申请时应至少有六 (6) 个月的有效期,显示入境印章、授权停留期限,并在需要时提供再入境许可到港口登船或原籍国。
ii. 对于地方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其注册证书由相应的政府机构签发。
iii. 当地赞助商与外国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有)
iv. 东道国或接收组织、机构或基金会
对外国人的任命 v. 受聘外国公民签署的任命接受书C. 在 PNVSCA 注册的志愿者。– 对于已经在菲律宾且已获 PNVSCA 批准担任志愿者任务的外国人,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1. 正式填写并经过公证的司法部 (DOJ) 通用申请表和清单
2. 推荐或有利背书来自 PNVSCA
3. 由发起人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执行的宣誓证明和承诺,说明:
i. 外国人在其住所、菲律宾或过去五 (5) 年居住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没有贬损记录或未决案件;和,
ii. 发起人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应在外国公民的志愿者任务终止后三 (3) 天内通知司法部,并将副本提供给 PNVSCA。
4. 以下文件的副本:
i. 外国公民的护照,在提交申请时应至少有六 (6) 个月的有效期,显示入境印章、授权停留期限,并在需要时提供再入境许可到港口登船或原籍国。
ii. 当地担保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有)
iii. 东道国或接收组织、机构或基金会对外国人的任命
iv. 受聘外籍人士签署的接受任命书第 5 节. 家属 –本协议第 4 条所涵盖的外国人的受抚养配偶和/或未婚未成年子女,包括在后者获准逗留期间出生的孩子,可以根据第 1 条(e ) 的这些指南,但须遵守以下规定:A. 家属入学身份的变化。– 在有效进入菲律宾并在其获准逗留期间,本协议第 4 条所涵盖的外国人的配偶和/或未婚未成年子女/亲人可单独或联合申请更改入境身份。主要外国人,如下:
I. 单独申请:
a. 由发起人、公司、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签署并由外国人、其配偶和/或未婚未成年子女遵守的经公证的请求书
b. 由发起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理机构或基金会签署的宣誓书,表明:
一世。受抚养人应得到保证的支持和往返票价,并附有用于上述目的的经济能力证明;
ii. 受抚养人在他/她的住所、菲律宾或他/她过去五 (5) 年居住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没有贬损记录或未决案件;
C。以下文件的副本:
i. 与主要外国公民有关的文件要求和签证批准
ii. 受抚养配偶和/或未婚未成年子女/人的有效护照
iii. 与受抚养配偶的婚姻合同
iv. 受抚养的未婚未成年子女/人的出生证明
二、与委托人的联合申请 – 包括本指南第 5(A) (I)(b) 和 (c) 节下的文件要求,以及本指南第 4 节下主要外国国民的文件要求。B. 包括家属。– 根据现有的 47(a)(2) 签证,在外国公民获准逗留期间在菲律宾出生的孩子/人可根据本协议第 1(e) 节申请被纳入为受抚养人,通过提交以下文件
:由发起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理机构或基金会签署的正式公证请求书,并由外国公民遵守
b. 由发起人、公司、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签署的宣誓书,表明受抚养人应得到保证的支持和费用,并附有用于上述目的的经济能力证明
。以下文件的副本:
一世。与主要外国公民有关的文件要求和签证批准
ii. 主要外国国民的 DOJ 背书副本
iii. 在菲律宾出生的受抚养子女/人的有效护照和出生证明第 6 节。 47(a)(2) 签证的延期。– 持有现有 47(a)(2) 签证的外国公民可以通过其原担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理机构或基金会,按照本指南第 4 节中适用的文件要求提交延期申请。为受抚养人签发的 47(a)(2) 签证延期申请应包含在主要外国人的申请中。
根据 DOJ 批准签发的所有 47(a)(2) 签证延期申请均应附有之前 DOJ 背书的副本。第 7 节. DOJ 批准的实施和重新验证。– 如果在 DOJ 批准后未实施 47(a)(2) 签证的签发或延期,担保公司、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请求签证实施或重新生效提交以下文件:
1. 经正式公证的签证执行或重新生效申请函,说明未正确执行签证的原因
2. 之前提交的 DOJ 通用申请表和清单以及其他文件要求的副本DOJ 批准签发签证的依据
3. 外国人的护照,在提交申请时应至少有六 (6) 个月的有效期,显示准入印章和授权停留期限
4. DOJ 背书批准原件第 8 节. 由法律人员核实。– 法律工作人员办公室 (OLS) 应要求出示根据第 4(A)4 节、第 4(B)3 节、第 4(C)4 节、第 5 节要求提交的文件的原件(A)I(c) 和本指南第 5(B)c 节,用于验证申请或请求所附的副本;条件是,申请人可以将上述文件要求的原件或经核证无误的副本连同申请或请求一并提交;进一步规定,除已由 PEZA、BOI、AFAB 或 PNVSCA 正式认证、推荐、背书和向 OLS 提交的申请外,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出示原始护照以供 OLS 验证,视情况而定或许。第 9 节。翻译成英语。– 对于非英语语言的文件,OLS 应要求提交经外交部或其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正式认证的英语官方书面翻译。
回到顶部第 10 节。提交申请和请求的期限。– 根据本指南第 2、3、4、5 和 6 节提出的申请和请求应在以下期限内向 OLS 提交
:延长和确定菲律宾驻外使领馆根据第 2 条签发的 47(a)(2) 签证的期限。 – 申请应在外国人抵达菲律宾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湾。对于根据第 3 条直接向在国外的外国人签发 47(a)(2) 签证。 – 申请应在外国人计划进入或停留菲律宾前至少两 (2) 个月提交。
C。根据第 4 和 5(A) 条更改录取状态。– 申请应在入境签证到期前至少十五(15)个工作日提交。
d。根据第 5(B) 节纳入受抚养人。– 申请应在委托人授权逗留期间的合理时间内提交。
e. 根据第 6 条延期 47(a)(2) 签证。 – 申请应在签证到期前至少一 (1) 个月提交。
F。为了根据第 7 条实施和重新验证 DOJ 批准。- 该请求应在外国国民抵达菲律宾后十 (10) 天内提出。
回到顶部第 11 节。监控。– 为监控 47(a)(2) 签证有效期超过一 (1) 年的外国人,担保公司、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应在每个日历结束后一个月内年,向法律工作人员办公室 (OIS) 提交一份宣誓证明,说明其已获得 47(a)(2) 签证的外国雇员/教授/研究员/学生/学者/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的姓名数量在这一年中,以及美国司法部批注的日期和外国国民 47(a)(2) 签证的相应到期日;前提是对于 PEZA、BOI 或 AFAB 注册的公司以及 PNVSCA 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认证必须附有 PEZA、BOI、AFAB 或 PNVSCA(视情况而定)的有利背书。
在任何情况下,赞助公司、组织、机构、机构或基金会应在外国公民的就业/分配/奖学金/学习终止后三 (3) 天内通知 DOJ,副本根据第本指南第 4(A)(2)(vi)、第 4(B)(2)(iii)、第 4(C)(3)(ii)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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